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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管纳入规范管理 新建商住综合楼建专用烟道

发表时间: 2024-02-13 04:56:01 文章出处:半岛官网登录

  据了解,哈市目前仍有20余万户居民没有物业管理,为此哈市全国首创提出了“大物业、全覆盖”的管理模式,使哈市物业管理形成物业服务企业、社区物业服务机构和业主自行管理三种模式并存的新格局。

  《哈尔滨市城市居民居住环境保护条例》(草案)规定,在新建住宅楼内,禁止开办饭店、餐厅、歌舞厅(含有歌舞的酒吧等娱乐场所)、洗浴、洗车、机动车修配、印刷厂、加工厂等经营项目;新建商住综合楼应当规划建设专用烟道,并作为开设餐饮项目选址的条件;在既有的住宅楼内,禁止开办歌舞厅(含有歌舞的酒吧等娱乐场所)、机动车修配、印刷厂、加工厂等经营项目。

  同时,在商住综合楼内开办本条例禁止以外的其他产生噪声、震动等经营项目的,应当与住宅楼层有一层或者一层以上的间隔;在住宅楼内开办本条例禁止以外的其他产生噪声、震动等经营项目的,与住宅楼层相邻的棚顶、墙壁应当采取隔声、减震等措施。

  《哈尔滨市城市居民居住环境保护条例》(草案)规定,对集中规划建设经营场所,成片开发、改造的居住区内应当按照环境保护的要求,将住宅楼和经营场所分开规划建设;非成片开发、改造的居住区内应当按照环境保护的要求,控制商住综合楼的规划建设。

  在居住区内,禁止开办露天营业性机动车停车场、空车配货场点、加工厂点,以及开展产生恶臭、有毒有害于人体健康的物质的修理、加工、喷漆、电镀、化工、农药等经营项目;在商住综合楼内,禁止开办歌舞厅(含有歌舞的娱乐场所)、机动车修配、印刷厂、加工厂等经营项目。

  《哈尔滨市城乡容貌和环境卫生条例》(草案)规定,单位装修产生建筑垃圾的,应向市容环卫部门申报,个人装修产生建筑垃圾的,应向物业管理企业或物业服务机构申报,并按照接受申报单位指定的地点堆放,雇用经核准的运输车辆及时清运,不得擅自处理。

  针对多年来哈市久治不愈的露天烧烤顽疾,《哈尔滨市城乡容貌和环境卫生条例》(草案)规定,禁止擅自经营露天烧烤等室外餐饮活动,违反规定的,责令改正,处2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造成地面污染的,责令恢复原状,可以暂扣烧烤设备。

  《哈尔滨市城乡容貌和环境卫生条例》(草案)规定,禁止在临街建筑物阳台新建外挂式保温设施,违反规定的责令拆除,拒不拆除的将予以,所需费用由责任人承担。同时,禁止在门外、窗外、阳台外和屋顶等公共空间搭建鸽舍等设施。新建、改建建筑物,空调的内、外机连接线缆(管)不得依附建筑物外墙体设置。

  电梯内广告、共用部位辟停车位一直以来,共用部位成为部分物业的灰色。《哈尔滨市物业管理条例》(草案)中对哈市物业经营问题首次进行了明确,规定利用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做经营的,在征得相关业主、业主大会、物业服务企业或者社区服务机构的同意后,依规定办理相关手续。而属于业主所得的应当大多数都用在补充专项维修资金,也可根据业主大会的决定使用。

  对于物业利用小区空间设置停车场的情况,《条例》(草案)规定,占用物业管理区域内共用道路、场地停放车辆的,应由业主大会决定。业主大会决定对停放车辆收取费用的,参照价格部门指导价执行,而费用大多数都用在补充专项维修资金。如擅自处置物业共用部位和设施设备的,将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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