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豪享来”选址不当无法开张索赔偿

发表时间: 2024-03-12 06:05:13 文章出处:常见问题

  只因选址不当,“豪享来”准备了一年多的餐饮连锁店最终未能开成,因为先期已经投入了大笔的费用,“豪享来”将房屋出租方林先生兄弟告上了法庭。近日,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对案件作出终审判决:双方的租赁关系解除,“豪享来”收回了押金,获得了对方补偿的装潢损失费443139元,但同时又需支付对方租金638750元。

  林先生兄弟俩在浦东齐河路有套门面房,2001年7月12日,豪享来餐饮公司与兄弟俩签订了一份《房屋出租合同》,约定由林家兄弟将该房屋租赁给豪享来公司,用于开设餐饮连锁店。合同中双方还约定:林氏兄弟负责提供排烟系统上屋顶位置和屋顶安装的地方、空调室外机安装的地方及隔油池位置。合同签订后,“豪享来”于当日支付了6万元押金,后又支付租金人民币182500元。拿到房屋后,“豪享来”开始对承租房按餐饮业标准做装修,并将排油烟系统安装在房屋的二楼屋顶。

  2001年11月16日,“豪享来”将有关环保等方面的材料上报管理部门进行审批。期间,齐河路门面房周边的居民对沿街开设餐饮业的问题进行了强烈的反对,加之上海又对在中心城区新开办餐饮服务业作出了新的规定,2002年9月3日,管理部门对“豪享来”的申请报告未予批准。

  建店未成的“豪享来”开始停止支付租金,并要求林家兄弟赔偿装修等费用。在协商不成的情况下,去年初豪享来”起诉到了法院,林家兄弟则提出反诉,要求解除双方之间签订的租赁合同,并支付租金。

  法院审理中,经评估认定,“豪享来”投入房屋的装潢价格为886278元,房屋内的设备价格为人民币322849元。

  上海一中院经审理后认为,“豪享来”与林家兄弟签订的租赁合同,系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亦不违反法律,应为有效。双方均按约履行了合同约定的义务。然而,“豪享来”根据林家兄弟提供的位置,安装的排烟系统未经环保批准,没办法实现“豪享来”租赁该房屋的目的,由此造成的损失及发生的租金费用,从公平原则考虑,为更进一步平衡双方的利益,可由双方各半承担为宜。

  法官点评: 本案中的双方当事人以开设餐饮业为目的订立了房屋租赁合同,餐饮行业其本身就具有既有利于周边民众生活但客观上又是一个重要污染源的双重属性,而双方对这一点却认识不足,在没有充分了解旁边的环境和有关政策的背景下,一方为了获得收益而乐于出租,另一方则为了早日开业而匆忙上马,结果租赁了房屋却不能开办餐饮业,不仅合同的目的没办法实现,而且还造成经济损失。

  在市场活动中,各方当事人要认识到自己不仅是经济人同时也是社会人,交易时不仅要考虑到交易对于双方的互利性,同时也应当注意到交易一定要符合社会公益的目的,营利的同时也需要担负相应的社会责任,否则就有可能承担交易失败的商业风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