电梯机房预留洞口失足掉落致死这起事端值得警觉!

发表时间: 2024-04-09 09:24:14 文章出处:新闻中心

  2022年11月28日13时许,风管装置小组陈某胜、陈某鹏、吴某添和吴某增四人上班,履行1栋厂房P1区电梯一侧三楼至天面的竖向风管装置作业,陈某胜、陈某鹏在三楼天面作业,吴某添和吴某增在三楼合作。14时30分许,陈某鹏发现陈某胜脱离石沉大海,寻觅未果后向带班吴某泳陈述,随后,风管装置班组工人们在工地内寻觅陈某胜。15时55分,吴某添、陈某鹏发现陈某胜躺在一楼电梯井底部地上,吴某添随即进入电梯井内检查,发现陈某胜已无呼吸,且身体冰凉,随即告诉其他工友,并拨打120急救电线救助人员赶到现场,宣告陈某胜抢救无效逝世。

  经勘验:风管装置小组作业方位坐落3楼天面,涉事电梯机房与作业方位相距约12米,涉事电梯机房东西长12.3米,南北宽5.65米,为空房间,内部未堆积施工资料、无作业痕迹;机房内有一电梯井预留洞口(巨细为82×80厘米)距门口约2.5米,该预留洞口方位与电梯井底部尸身所躺方位符合,且二楼、三楼电梯井方位均用钢架栅门进行关闭,未见攀爬翻越痕迹。

  陈某胜安全意识淡漠,施作业业过程中脱离作业区域,进入非作业区域的3楼天面电梯机房,从电梯机房预留洞口失足掉落致死,掉落高度约24.8米。

  1.东莞某机电公司法定代表人、驻涉事工程负责人杜某昌未催促执行本单位的安全出产作业,未及时消除人员脱岗并随意进入非作业区域的事端危险。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出产法》第二十一条第(五)项的规则,应对事端的产生负办理职责。主张由龙华区应急办理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出产法》第九十五条第(一)项的规则对其进行行政处罚。

  2.东莞某机电公司驻涉事工程现场安全员王某对统辖区域安全危险危险排查不到位,未及时有效地发现并消除电梯井预留洞口防护缺失的事端危险。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出产法》第二十五条第(五)项的规则,应对事端的产生负办理职责。主张由龙华区应急办理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出产法》第九十六条的规则对其进行行政处罚。

  3.某系统集成公司驻涉事工程安全员曹某对统辖区域安全危险危险排查不到位,未及时有效地发现并消除电梯井预留洞口防护缺失的事端危险。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出产法》第二十五条第(五)项的规则,应对事端的产生负办理职责。主张由龙华区应急办理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出产法》第九十六条[6]的规则对其进行行政处罚。

  4.陈某胜安全意识淡漠,施作业业过程中脱离作业区域,进入非作业区域的电梯机房,未发现并躲避地上孔洞,导致失足掉落致死。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出产法》第五十八条的规则,鉴于其已在事端中逝世,主张免于追究职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