楼下改烟道错了 楼上打官司赢了

发表时间: 2024-04-26 09:16:52 文章出处:新闻中心

  新建商品房按照设计规划都统一设置厨房脱排油烟机的共用管道,但有部分业主为了一己之利,擅自拆除自家厨房里的共用管道,通过外墙打孔将厨房油烟直接向外排放。近日,上海虹口区人民法院审理了一起相邻关系纠纷案,判决楼下居民封闭厨房间外墙安装的脱排油烟墙孔,恢复原状,排除对楼上的妨碍。

  家住本市虹口区某新建商品房小区的一楼业主,在入住前对该房屋进行了装修改造,把原先的脱排油烟机排油烟管道拆除,重新排管,从厨房间外墙孔伸出,向外排放油烟。

  楼下擅改脱排油烟管道使大量的油烟向外排放,给楼上邻居的生活造成了影响。在与楼下邻居多次交涉、物业公司和居委协调无果的情况下,楼上业主以相邻侵权纠纷把楼下业主告上法院。

  楼上业主诉称,两家是上下楼邻居,楼下在对房屋进行装修时,未将厨房内脱排油烟机的排油烟管道通往专用排气管道,而是从厨房外墙另行开孔向外排放,油烟味极度影响了居住在楼上业主的正常生活和身体健康,要求法院判令楼下拆除脱排油烟机通往厨房间外墙的管道,恢复原状。

  作为原告,楼上业主在庭审时向法院提供了社区物业管理处向楼下业主发出的《整改通知书》复印件和小区的《管理规约》,以此证明楼上的行为既是侵犯权利的行为,同时也违反相关规定。

  法庭上,楼上业主辩称,重新改装脱排油烟机管道和外墙上打孔是自己家的事,并没有妨碍他人,即使有问题也属物业公司来交涉的问题。楼上业主如果认为所产生的油烟,对其构成严重影响,应该提供国家权威机构的检测报告予以证明。脱排油烟机管道改向厨房墙面通出并不违规,并声称油烟管道必须进入公共烟道缺乏法律依据。各小区使用共用管道排放的统一做法,不符合广大业主的利益,早已被否定。

  法院认为,涉案房屋的设计方和建设方,在该住宅建造中留有公共排油烟气烟道,那么房屋每户居民在安装脱排油烟机时,就应该通过该油烟道排放油烟。审理中,楼下声称家人经常不居住在该房屋内,不存在油烟对家人的影响;还称该烟道设计并不合理,但并未向法院提交相关证据。同时即便认定的理由能够成立,而改变脱排油烟机排放油烟的方式,也应该通过合法途径,具有合法手续后才能实施。

  法院认定,从本案双方居住的状况看,油烟排放出来后会向上升腾飘溢,确实会对楼上住户生活产生一定的影响,即便称经常不居住在该房屋内,但相邻权中涉及的妨碍,并不能局限在现在已发生的,而对于今后必然会发生的隐患,也该在排除妨碍之列。

  据此法院判决支持了楼上的诉请,要求楼下业主在判决生效后的十五天内,拆除脱排油烟机通往厨房间外墙孔处的管道,恢复原状,排除对楼上业主生活的妨碍。

  现在,上海的商品房越造越多,越造越高,广大市民购买了房屋后,最吃重的就是如何装修问题。诚然,众多高楼共用一条排油烟通道,有时会因风向改变而产生油烟倒灌的问题,但是若要改变居家油烟通道口,却不可以随心所欲,前提是不得妨碍左右、上下邻居的正常生活。本案楼上楼下因油烟通道使用引起的相邻侵权纠纷,有着普遍教育警示作用。

  《上海市住宅物业管理规定》第五十条:业主、使用人应当遵守国家和本市的规定以及临时管理规约、管理规约,按照房屋安全使用规定使用物业。禁止下列损害公共利益及他人利益的行为:(一)损坏房屋承担重量结构;(二)违法搭建建筑物、构筑物;(三)破坏房屋外貌;(四)擅自改建、占用物业共用部分;(五)损坏或者擅自占用、移装共用设施设备;(六)存放不符合安全标准的易燃、易爆、剧毒、放射性等危险性物品,或者存放、铺设超负荷物品;(七)排放有毒、有害于人体健康的物质;(八)发出超过规定的相关标准的噪声;(九)法律、法规和规章禁止的其他行为。

  《民法通则》第八十三条:不动产的相邻各方,应当按照有利生产、方便生活、团结互助、公平合理的精神,正确地处理截水、排水、通行、通风、采光等方面的相邻关系。给相邻方造成妨碍或者损失的,应当停止侵害,排除妨碍,赔偿损失。

  《物权法》第八十三条业主应当遵守法律、法规以及管理规约。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对任意弃置垃圾、排放污染物或者噪声、违反规定饲养动物、违章搭建、侵占通道、拒付物业费等损害他人合法权益的行为,有权按照法律、法规以及管理规约,要求行为人停止侵害、消除危险、排除妨害、赔偿相应的损失。业主对侵害自己合法权益的行为,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